春天,風和日麗,萬物復蘇,許多學校都會組織學生去春游,目的在于讓學生認識自然,開拓視野,增強知識,陶冶情操。然而,如果學生在出游途中出了安全事故,學校不僅達不到組織外出春游活動的目的,反而會惹上官司。不久前,德化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德化某小學經教育局審批,組織該校學生到外地“春游”,在返回途中停車休息時,學生張某橫穿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張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張某到醫院治療,花費醫藥費30452.02元。該案經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張某橫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交警大隊的主持下,張某法定代理人與肇事者達成和解協議,具體內容:經各方當事人進行預算后,各方損失總和為10萬元,肇事者賠償張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繼續治療費共計3.4萬元。張某以某實驗小學在組織學生“春游”活動中沒有盡責履行管理監護職責,致其遭受損害有明顯過錯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實際支付和需繼續治療費用及精神損失費共l70525.90元。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某實驗小學組織學生到外地“春游”,按有關規定該校負有防止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任。然而,該校在返回途中選擇在下陡坡的危險地段的公路邊停車讓學生下車休息,且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導致未成年學生張某在橫穿公路時被車撞傷。某實驗小學在對交警部門另案主持由張某的法定代理人與肇事車方參加的調解,確定張某的損失總額為10萬元無異議,而肇事車方已經承擔了其中3.4萬元的賠償款,對剩下的6.6萬元應由實驗小學承擔80%的過錯賠償責任。張某在事故發生時已滿10周歲,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對該事故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至于張某提出由某實驗小學承擔精神損害費等其他訴訟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作出判決:一、被告某實驗小學應賠償原告張某醫藥費等計人民幣528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蘇智峰)
[評析]
本案屬于較為典型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存在以下幾個焦點:
1.學校對學生的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條規定:學校應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在組織活動中有預防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學校應制止有害于學生及其他侵犯學生合法利益的行為,學校的設施應符合安全標準。本案中,學校在組織學生“春游”的活動中即負有了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責任。
2.歸責原則的適用。根據學校對學生的責任和法律的規定,可看出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83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此條,對學校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等方面受到損害而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介于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責任方式,是指法律推定加害人對損害有過錯應負過錯責任。對于學校來說,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方面以及注意學校是否盡了相當注意義務來看。所謂相當注意義務,是指根據通常預見水平和能力應預見潛在危險或應認識到危險結果而沒有注意或沒有采取避免危害結果的措施,就是未盡相當注意義務。本案中實驗小學選擇在有陡坡的危險地段停車讓學生下車休息,且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人身安全防范措施,顯然沒有正確履行自身應盡的義務,導致原告在橫穿公路時被車撞傷,也就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該條款直至2002年9月1日方才生效,但無疑與本案的處理是相一致的。
3.責任的分擔。本案原告在集體活動中受到損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故應該綜合考慮肇事方的過錯、學校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三個方面,誰的過錯責任大,誰承擔主要責任。肇事車方已經承擔了10萬元賠償款中的3.4萬元,對剩下的6.6萬元應由實驗小學承擔主要的過錯賠償責任。原告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卻未能約束自己的行為,對該事故發生理應承擔次要的責任。
(德化縣人民法院林琪峰)